宿松法院: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簽,能否要求商家退還貨款并要求十倍賠償?
宿松融媒訊 買進口紅酒,卻發現沒貼中文標簽——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能要求商家退還貨款并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嗎?今天這起案例,或許能給你答案。
一、案情簡介
王女士在某商家買了16瓶進口紅酒,回到家仔細查看,發現所有紅酒都沒貼中文標簽,遂向商家提出異議。商家解釋:這是公司的私藏酒,不對外銷售,還主動提出“退換貨”或“全額退款+補償”,但王女士未予同意。次日,王女士便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后,王女士向宿松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商家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
二、處理結果
王小姐返還剩余未飲用的紅酒。某商家退還全部購貨款,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標準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三、給消費者的提醒
買進口食品時先看“中文標簽”,避免踩坑。如果不小心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酒類等商品,應保留購物單據如購物小票或發票、付款憑證等作為證據;同時,應第一時間與銷售者進行溝通并保留溝通過程的證據,如溝通無果,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求助。此外消費者維權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進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通訊員 羅實秋)
責任編輯:姚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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