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出了事故,承擔責任的僅僅是駕駛員嗎?
案情回顧
2012年,小高購買了一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2013年小高將該車轉讓給小尹,但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2018年該車達到逾期檢驗強制報廢期。2023年小尹在某車行用該車置換車輛,隨后小施在車行購買了該車,該車在轉讓過程中,均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2024年小施駕駛該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小張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小張及車上的小齊、小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小施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小張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小齊、小徐無責任。
小施駕駛達到強制報廢期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小齊、小徐發生交通事故。對小齊、小徐遭受侵害的經濟損失,小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尹明知肇事車輛已達報廢期限,仍將該車與車行置換,車行又將該車賣給小施,該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齊、小徐的損失由小施、小尹、車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對于拼裝車、符合報廢年限的機動車,請車輛使用人、所有人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報廢,切勿贈與、轉讓或自行拋棄。拼裝車、符合報廢年限的機動車屬于禁止行駛的機動車,不能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損害后果程度,侵權人除自行承擔高額賠償費用外,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四)機動車報廢的。”買賣交易機動車,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驗機動車,并提交相應證件、轉移的證明、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通訊員 張周麗)
責任編輯:姚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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